VOCs一般指揮發性有機物。根據世界衛生組織(WHO)的定義,是在常溫下,沸點50℃至260℃的各種有機化合物。在我國,VOCs是指常溫下飽和蒸汽壓大于70Pa、常壓下沸點在260℃以下的有機化合物,或在20℃條件下,蒸汽壓大于或者等于10Pa且具有揮發性的全部有機化合物。
一、VOCs來源有哪些?
VOCs來源包括天然源和人為源。天然源是指森林、草地、海洋等植物排放;
人為源則可分為固定源和移動源兩大類,其中固定源包括化石燃料和生物質(秸稈、木材)燃燒,溶劑使用,工業過程(如石油化工、煉鋼煉焦)等。移動源指所有和機動車、船、飛機等交通工具相關的排放。
此外,這些VOCs排放到大氣中,在光照等條件下通過化學反應可生成新的VOCs,即所謂的VOCs二次來源。
二、VOCs排放會隨時間改變嗎?
VOCs的排放量是會變化的。在城市地區,早晚上下班高峰期,機動車尾氣排放是VOCs主要來源是油品或溶劑的揮發泄露;夜晚環境中的VOCs則主要是白天排放的VOCs的累計。
從季節變化來看,天然源植物排放和二次生成是夏季VOCs的重要來源,燃煤等則會在冬季的貢獻率更大。從年際變化來看,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,機動車保有量,能源結構和產業布局等產生了變化,VOCs的排放量也會相應變化。
三、VOCs有組織、無組織排放
有組織排放,即大氣污染物經過排氣筒有規律的集中排放。以這種形式排放的廢氣幾乎都是工業生產的廢氣,經過處理后排放濃度低,并向高空排放,擴散相對較容易。
無組織排放是指在生產過程中無密閉設備或密封措施不完善而泄露,廢氣不經過排氣筒或煙囪,污染物向環境直接排出,或從露天作業場所、廢物堆放場所等擴散出來。
無組織排放的廢氣日積月累,對環境的危害不容忽視,其排放源高度低,污染面積集中,呈地面彌漫狀,持續時間長,危害大。
目前,有組織排放可以通過廢氣處理裝置減少對環境的污染,而無組織排放由于污染物種類多,排放點廣,難以量化和處理等特點,并且影響無組織排放的工藝因素和環境因素較多,使其排放量,排放規律等都不易確定,故對其進行檢測,評價和控制都比較困難,是VOCs控制需要解決的難點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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